【养老服务】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
现将《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备案和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长沙市球盟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法人登记并在区县(市)民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建新增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已运营的养老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备案的床位数不含医疗床位,仅限养老床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自理老人、部分失能老人、全失能老人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17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筛查评估》(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1309-2017〕)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项目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消防补贴和责任险补贴。
第二章备案、运营管理
第六条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第七条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积极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第八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需达到收住老人条件方可收住老人,并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以下均含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1)。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床位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的要求,并有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公共区域及活动场地。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提供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养老机构开展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区县(市)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已办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视为达到备案条件,但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同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合同(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近期寸照、健康检查资料、评估报告、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及时登录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相关数据,按月上传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入住老人信息。未按规定上传入住老人信息的,不予享受未上传信息当月的运营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范围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纳入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市)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区县(市)自行制定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建设补贴标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床位10张(含)以上、已备案且未获取过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同一地址同类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运营补贴标准:对已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1名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分别给予每月160元、350元和5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备案床位数。对公办养老机构(含福利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利用闲置资源,接收本市户籍、非特困供养范围的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九条消防补贴标准: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法人登记并运营、50张床位(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消防改造并获得消防备案或者验收合格凭证的,市级按照1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消防补贴。已获取过消防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二十条责任险补贴标准:对已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的,公办养老机构按实际购买床位数、民办养老机构按照不超过备案床位数的原则,市级财政补贴购买责任险发票金额的50%。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在申请各项补贴资金时,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回执和其他相应证明资料;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应证明资料。申请建设补贴时,应当提供与建设方式相佐证的资料并正式运营(收住老人)1年(含)以上。申请运营补贴时,补贴床位所对应的老人至少连续入住机构15日(含)以上,方可申请当月运营补贴。申请消防补贴时,应当提供消防备案或验收合格凭证。申请责任险补贴时,应当提供购买责任险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补贴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消防补贴时,应当据实填报相应申请表(详见附件2、3、4),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每年2次,时间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申请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每年1次,时间为下半年。
第二十三条审核。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申请资料。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和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资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消防改造和购买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抽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情况作为拨付市级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将经抽查核实后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建设补贴:已完成备案并正式运营(收住老人)1年(含)以上、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建设类型予以一次性拨付。
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下半年由长沙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养老机构信息,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养老机构冒领的补贴资金,停发其半年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停发其一年的运营补贴;并将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床位和入住老人数量,冒领有关补贴资金的;
(二)本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五)本年度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有严重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资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年8月16日起正式施行。《长沙市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民发〔2015〕25号)同时废止。